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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7 10:29: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2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精神,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发展,结合揭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到2021年,中心城区、普宁市各建成1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带动提升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到2023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示范性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托幼服务一体化幼儿园,初步满足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基本形成主体多元、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力争整体达到全省中等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全面落实产假、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增加女职工照护婴幼儿时间,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产后就业支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创建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站),组建市、县两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孕妇学校、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鼓励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升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营造适宜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妇联、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旅体局、总工会]

  (二)构建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6.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市、区)新建、联建,或利用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等既有资源,改扩建一批具备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同时,辐射带动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妇联]

  7.优先支持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研究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服务价格。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新建,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积极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鼓励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便有需求的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总工会、国资委、卫生健康局]

  10.开展形式多样的照护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总工会、国资委]

  (三)建立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对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根据所举办托育机构的性质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在登记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2.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对已登记未备案和未登记备案的,要按程序规范或取缔。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教育局、总工会、国资委、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依法严肃处理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发生婴幼儿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要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教育局、总工会、国资委、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将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双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到揭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实施联合奖惩。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5.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对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婴幼儿照护保障体系

  16.加强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落实上级税费、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企业设立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强用地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8.加强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本地高校、职业学院、卫生学校、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市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1场以上托育机构负责人、卫生保健人员岗位培训,县级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1场以上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支持市、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9.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配备和班型设置,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同时,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国资委、总工会、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地震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加强信息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并探索接入公安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供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国资委、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揭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压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属事分工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揭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揭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难点堵点问题,特建立如下制度。

  一、主要职责

  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要政策,督促重要政策落实;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大问题和难点堵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及成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委编办和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印发文件由市卫生健康局代章。

  (二)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分管同志为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牵头单位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成员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相关工作机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日常审查、监督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各地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牵头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团队,负责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落实;配合开展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二)市委编办。指导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政策。

  (四)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五)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防范标准;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和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七)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动落实产假等政策,探索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等支持措施;支持用人单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联合相关部门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场所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二)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对生产、流通环节婴幼儿用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十六)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十七)市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维护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产假、哺乳假的宣传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八)市计生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机制

  (一)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并邀请其他单位、第三方组织或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

  1.全体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全体会议召开前,需就主要研究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充分酝酿协商,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讨论研究相关议题事项。

  2.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研究特定事项,并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决策。

  (二)信息交流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各地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完成情况。

  (三)政策协同制度。为促进各项政策衔接,形成协同效应,各成员单位在出台母婴照护、母婴室建设、家庭教育、家庭服务业等涉及“幼有所育”方面的政策时,应及时通报并充分征求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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