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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揭阳日报 作者: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敏梅 洪伟鸿 发布时间:2024-11-08 10:01:3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震慑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规范市场秩序,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案例1:凉茶添加中药麻黄草,老板获刑10个月


  2023年2月以来,赵某在经营凉茶铺期间,明知麻黄草中含有的“麻黄碱”不利于人体健康,依旧用麻黄草搭配中药材熬制凉茶,并在门店与外卖平台上对外销售。2023年8月,该凉茶铺被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检验,该凉茶铺所售凉茶中“祛湿茶”“降火王”“感冒茶”“熬夜茶”均检出麻黄碱成分。


  截至被查获之日,赵某销售含有麻黄草的4种凉茶共16522元,从中非法牟利约6000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凉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综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等,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522元。


  案例2:“保健品”内非法加料,男子被判刑罚


  2020年开始,郑某为使其代理销售的保健产品减肥效果明显,在明知“平衡素”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在销售其代理的保健产品时以一比一的比例搭配“平衡素”销售给消费者以及下一级代理。


  经检验,涉案的“平衡素”检出西布曲明。


  截至被查获之日,郑某共售出含有“平衡素”的产品90瓶,销售所得共2.322万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销售保健品时搭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销售有“毒”壮阳药,10人均领刑


  2019年3月份开始,辜某、洪某在明知“蚁力神”等男性保健品中含有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收入,仍采购并贩卖给陈某丰、陈某葵、李某丰、颜某、李某生、陈某锐、马某城、卢某8人以供出售。


  经检验,查扣的“蚁力神”等男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截至被查获之日,辜某销售所得约3万元,从中牟利约1.4万元;洪某销售所得约2.2万元,从中牟利约7000元;陈某丰等8人分别销售所得340元至8760元,并从中牟利。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辜某、洪某、陈某丰等人违反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判处辜某、洪某、陈某丰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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