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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宗惩治毒品犯罪案例
来源:揭阳日报 作者:□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林敏梅 发布时间:2023-06-26 10:11:1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宗惩治毒品犯罪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教育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毒品诱惑,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制毒超570公斤,两男子被判处死刑


  2000年初,赖某与翁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合伙在其开办的惠来县某工厂里研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期间,赖某纠集方某参与,由方某提供制毒技术。同年11月,赖某、方某等人商定共同制毒并明确分工,其中,赖某购买原料并继续提供上述工厂制作甲基苯丙胺半成品,方某负责提供制毒技术。同时,赖某等人商定了制毒所得利润的分配。


  2001年1月,吴某将制成的60千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千克1.4万元的价格贩卖,所得赃款用于继续投资制毒。同年4月,吴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贩卖制成的甲基苯丙胺时被抓获,所贩卖的197.5千克甲基苯丙胺被公安人员查获。赖某获悉吴某被抓后,带人将部分制毒设备、制毒化学品转移到其在惠来县某地开办的公司,将制成的甲基苯丙胺转移到其岳父家中。同年5月2日至4日,公安机关先后在制毒、转移地点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制毒化学品,赖某岳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19.2千克。2017年11月,方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赖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赖某、方某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赖某、方某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责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法院遂判处赖某、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3年4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赖某、方某执行死刑。


  持有贩卖毒品,两男子获二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2月初,方某叫林某找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并承诺给林某好处费。同月17日,林某欲通过堂兄林某清购买毒品,但被林某清拒绝而未得逞。同月20日晚上,方某被警方抓获,现场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120.5克、可疑物品226.5克等。同月21日,公安民警将林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在方某住宅扣押的120.5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226.5克可疑物品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及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另查明,2019年12月21日,方某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惠来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一审宣判后,方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系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某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方某、林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租房内多次容留他人一同吸毒,男子领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2年10月29日至31日,许某在其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某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孔某、吴某与自己一起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由孔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许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遂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许某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以及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一旦染毒,终身难戒,一人染毒,全家受苦。法官奉劝大家要远离毒品,切莫沾染毒品,更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制造、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道路,否则害人害己、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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