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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2 00:18:5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18〕37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揭阳实际,现就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申请冠“揭阳市(含揭阳)”及“普宁市(含普宁)”“揭西县(含揭西)”“惠来县(含惠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只要符合形式且不违反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都允许由申请人按照自己意愿自主申报,无须预先核准,便可直接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现名称登记与设立(变更)登记的合并受理。

二、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除娱乐服务业、餐饮业等行业涉及负面清单的外,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自行申报地址、联系人、所有权人、法定使用用途、有关情况说明5项基本信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且申请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具体、清晰、明确,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即可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允许高新技术研发、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商事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1.能有效划分空间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各商事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经营(办公)空间;

2.有投资关系、共同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下的各关联商事主体; 

3.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的商事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已到期的,经产权人作出承诺后,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5.对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到期而不办理续租手续,与经营者无法取得联系,且没有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经产权人作出承诺后,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四)商事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五)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具体许可项目按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三、实行经营范围自主决定

除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外,商事主体可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对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商事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自主确定,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

四、自主选择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破除原区域限制和按照属地管辖权进行登记的传统模式,分步、分类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同城通办”,由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市或县(市、区)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

五、加强对自主申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经营资格,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将被列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登记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商事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申请人涉嫌恶意违规申请企业登记,或者出现异常清醒的申请扰乱企业登记秩序行为的,登记机关将采取实地现场检查,查实申请人是否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确认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能否取得联系等事项。对审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附件:1.揭阳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负面清单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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