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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3〕10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2 15:20:4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丰达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俊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3YMP11P

  住所(地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19号地块(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南方塑料五金厂内自编二号)

  2022年1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19号地块(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南方塑料五金厂内自编二号)的揭阳市丰达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年加工金属配件500吨、年产电子集成线路板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于2023年2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3年3月13日在揭阳日报(第10853期第04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年加工金属配件500吨、年产电子集成线路板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36%),计算罚款金额=36%*100万元=36万元,按40%降低处罚,同时满足“按拟罚款金额(36万)的40%降低处罚(处罚金额=36万-36万*40%=21.6万)”、“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和“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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