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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3〕9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3 20:56:4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郭育芝:

  公民身份号码:445***************

  地址(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郭育芝

  经营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

  2022年11月2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肉牛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肉牛屠宰场的PVC管废水外排口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3×10³mg/L、悬浮物浓度为760mg/L、磷酸盐浓度为3.01mg/L、色度为300倍,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2.3倍、11.7倍、5.0倍、6.5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令 字(2022)第ZL202216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于2023年2月16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3年2月21日在揭阳日报(第10833期第05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项§2.7.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8%;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情况:超标20倍以上,2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38%),计算罚款金额=38%*100万=38万元,按30%降低处罚,同时满足“按拟罚款金额(38万)的30%降低处罚(处罚金额=38万-38万*30%=26.6万)”、“减少的罚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和“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万)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10万)处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元整(¥26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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