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3〕4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29 10:40:5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洁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W76A50

  住所(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陈寮揭东火车站站房铁路货场北侧

  2022年11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正在生产,没有配套水喷淋等抑尘设施,没有按要求采取密闭或半密闭、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扬洒撒到公司外环境,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18裁量标准:近二年2次以下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