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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意见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6 09:42:4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也是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又一次重要契机。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否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条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程序、审理方式、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导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渠道,摆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
   (一)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国家即将推行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在全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开展《条例》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协调,市人事局应积极配合。
   (三)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不仅要带头学习,主动参加培训,还要支持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和精神实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三、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条例》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领会《条例》关于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严格审理、强化监督的办案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宗旨,按照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合理诉求,把行政争议纳入法制轨道,通过行政复议妥善化解各种矛盾。进一步理顺机制,畅通行政复议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要按《条例》的规定,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积极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推诿;对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耐心解释,详细说明情况,务必为申请人指出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杜绝敷衍塞责,一推了之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和救济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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