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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学习培训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6 09:54: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7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意见》(揭府[2007]11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学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争议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能否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条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程序、审理方式、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导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学习《条例》对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指导思想和目标
  学习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通过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级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扎实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
  三、学习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
  四、学习培训内容
  学习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政复议法律知识。
  教材每人一册,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曹康泰主任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
  五、学习培训方式
  这次学习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进行,由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各级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人事部门配合。
  六、时间安排
  (一)全市学习、培训、考核工作应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在上述时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安排。
  (二)市直学习、培训、考核工作分二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培训:时间自2007年11月 19日至2007年12月14日。市直部门于11月19日至21日派人到市法制局领取教材并交资料费20元/人,再由单位组织学习培训。
  第二阶段考核:时间自2007年12月17 日至2007年12月28日。市直部门于12月17 日至12月19日派人到市法制局领取试卷,由各单位集中组织考试,于12月28日前将试卷与《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一并交市法制局。
  七、其他
   (一)这次学习考试成绩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重要依据。凡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及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申领、换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二)各县(市、区)所需教材以及有关事项,请直接与市法制局联系,联系电话:8768124。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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