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华豪纸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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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新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泽辉
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内有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呈黄褐色)通过雨水沟向场外南侧排放口排放,构成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2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6〕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6年10月24日,你公司到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时提出公司雨污已实现分流,无偷排泄露现象,要求减轻经济处罚。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进行复核,复核时你公司非核定排污口尚未封堵,未实现雨污分流,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4第1项违法程度和情节“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排放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