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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字[2016]第3号)
来源:市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2 19:40: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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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泽辉

  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部分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编号11430001S污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1.5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中表4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1.13倍,构成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2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6〕第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6年10月24日,你公司到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时提出公司已停止生产,落实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已请专业人员进行完善处理,要求减轻经济处罚。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6日进行复核,经核实,你公司虽已暂停生产,但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完善,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3第2项违法程度和情节 “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3≤PH值<5,9<PH值≤11,或色度超标40倍以上60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9倍排污费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伍拾捌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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