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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2016〕004号)
来源:市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3 19:45:4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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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泽辉

详细地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新区东侧

  2016年10月18日,市环保局会同揭东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询问及现场取样监测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2016〕002号)要求落实整改,经揭东区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结果显示:部分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编号11430001S污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83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中表4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构成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令字(2016)第ZL201678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5142014000049)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拒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将可能承担被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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