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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揭环连罚字〔2016〕第2号)
来源:市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20 20:00:4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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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新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泽辉

  我局于 2016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内有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呈黄褐色)通过雨水沟向厂外南侧排放口排放,构成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6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2016〕003号)。2016年10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6〕第2号),罚款柒万元。

  2016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车间内仍有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呈黄褐色)通过雨水沟向厂外南侧排放口排放。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6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2016〕003号)及送达回证、《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6〕第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6年11月22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连罚告字〔2016〕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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