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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1 15:45: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2022年以来,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热点以及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食品质量相关违法行为。现对社会公布一批涉及食品质量相关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揭阳产业园磐东XX食品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2年1月21日,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揭阳产业园磐东XX食品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磐东XX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01)被抽检到,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XX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2年3月15日,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菜农林XX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稽查大队接到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案件移送函——揭市监空港移字函〔2021〕160号称:该局在调查处理揭阳市某学校食堂涉嫌经营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一案时,发现揭阳市某学校食堂经营的上海青供货商为揭阳市揭东区某专业合作社,我队执法人员向揭阳市揭东区某专业合作社送达№:NCP21445201596100297检验报告,揭阳市揭东区某专业合作社被委托人林某某提供该批上海青(普通白菜)收款收据显示供货者为林XX,反映该批上海青(普通白菜)是向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某菜农林XX购买的。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揭西县凤江XX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2日,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揭西县凤江XX食品厂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裹衣花生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8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揭西县凤江XX食品厂生产的裹衣花生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不合格的裹衣花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林XX无证生产分装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揭西县金和镇金坑金园小学附近及揭西县金和镇金里开发区等地方进行排查,发现一处涉嫌无证生产分装食品、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分装食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生产经营场所。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分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22.14元、处以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揭西县XXX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日,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揭西县XXX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60元、处以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揭西县XXX食品厂生产的樱桃李果、原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普宁市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牛肉粒案

    2022年6月20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普宁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牛肉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2046.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普宁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牛肉粒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普宁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3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普宁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10元、罚款150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XXX牌生抽王等食品,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20年修正)有关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普宁市流沙XX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1年12月28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普宁市流沙XX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黄某纯和从业人员刘某伟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普宁市流沙XX餐饮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有六人,只有一人取得健康证明,且其中一人体检时带有梅毒隐性传染病,虽然该传染病不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但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有较大影响,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揭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年6月28日,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且没有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9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揭阳市XXX美食馆已升格为揭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在揭阳市榕城区东畔莲花市场购进食品原材料制作冷食类食品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材料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揭阳市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9月9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揭阳市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85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揭阳市XX食品公司生产的涉案“香菇肥牛味(豆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且当事人多次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十一、揭阳市XX贸易有限公司XX购物广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无中文标签食品和过期食品案

2022年4月25日,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揭阳市XX贸易有限公司XX购物广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219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的“地瓜角、黄色薯条、红薯片和红色薯条”食品且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Corona”啤酒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伊利牛奶片,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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