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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管理规定》的解读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7 10:21:5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是保证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具体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行政管理需求,按照一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估报告并进行评估结果运用的活动。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出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做了框架性规定。2024年7月15日,《中共揭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印发,要求完善营商环境法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

  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管理规定,是加强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增强行政管理制度实施效果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二、制定依据

  制定《揭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中共揭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揭法治委〔2024〕6号)、《揭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制定《管理规定》的参考依据是:《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定》、《韩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在《揭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后评估工作的框架性表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在结构上以条文式表述,不分章节。主要内容有: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后评估制度的制定依据、后评估的定义、原则、评估监督机关职责等总体要求;第六条到第十三条规定了应当组织后评估的情形、后评估的时间、主体、标准、形式、程序以及后评估工作不同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第十五条到第二十条规定了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突出亮点

  (一)为明确后评估工作适用的情形,《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六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后评估的情形,包括:一是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是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三是备案机关审查发现较多问题的;四是拟作重大修改的;五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六是制定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为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衔接性,《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的时间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期限届满前完成。

  (三)为体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灵活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但特殊情况下,仅需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          

         

  揭阳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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