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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两个配套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5 09:00: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一、修订背景

  《〈揭阳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两个配套细则》(揭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自2018年施行5年来,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共同加强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了揭阳市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同时,随着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调整,“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上级部门已下放限额工程审批权限,集中力量审核重大项目。为顺应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大势,进一步深化基建财务管理“放管服”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粤财规〔2022〕2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揭府办〔2018〕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讨论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实际,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全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修改为“全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增加“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市财政局对下放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市级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段中增加“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单项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维护、装修、修缮等)的工程投资预算审核、批复(含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段中增加“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单项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维护、装修、修缮等)的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批复,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本部及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直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批复;其他市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修改为“概算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及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级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批复;其他市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删除“市财政局对授权市直主管部门批复的市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五)《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中“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修改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

  三、修订亮点

  (一)厘清各方管理职责,优化管理流程

  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工作、预算改革等实际情况,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既没有突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框架,也没有超出《〈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范围,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作了必要的细化完善,较好地实现了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我市基建财务管理具体工作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满足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在明晰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的同时,将更多的监管责任赋予了项目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各方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管理。

  (二)凸显“放管服”,减少审批环节。

  根据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财政厅在工程预、结、决算方面的审批权限下放,我市围绕如何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加强政府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要求,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在减少审批环节、优化流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提高其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度,财政部门则通过项目备案、抽查等方式,集中力量加强重大项目审批,将侧重点放在资金监管方面,凸显监管部门的定位和职能,真正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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