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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2 16:18: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一、出台背景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2016年8月,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正式开展我市高污染禁燃区(下称禁燃区)区域扩大工作。

  根据《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3〕50号)要求:“2023年底前,粤东粤西粤北地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明确了禁燃区的范围、实施时间和禁燃区内的管理要求。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50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对禁燃区范围的划定。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划为禁燃区管控范围,包括市区城市建成区、普宁市城市建成区、揭西县城市建成区、惠来县城市建成区以及黄岐山森林公园所有区域。

  第二部分是明确执行的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本通告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即为Ⅲ类禁燃区。

  第三部分是明确禁燃区内的管理要求。一是本通告的适用对象,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使用的锅炉等设施。二是执行的时间,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2024年12月31日前,逐步淘汰禁燃区内全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设施。三是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部分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禁燃区管理、建设工作,组织街镇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力度,加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排查,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锅炉等设施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

  第五部分是本通告内的相关术语及解释。

  第六部分是本通告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揭府通﹝2017﹞11号)同时废止。

  四、新旧通告的衔接与差异

  (一)部分沿用

  对禁燃区执行的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和管理要求不变,一是仍然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二是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

  (二)扩大禁燃区范围

  对比我市2017年印发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揭府通﹝2017﹞11号),本《通告》主要区别为将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即将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城市建成区纳入禁燃区范围,同时将榕城区溪南街道、凤美街道、京冈街道全部纳入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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