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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6 10:15: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一、依法有序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推动我市银行机构依法有序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解读: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二、减免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

  执行《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解读:依据《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的,可选择按月或者按年提取实际租房支出金额(按月提取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按揭公积金管委〔2022〕3号文件标准上浮10%,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按揭公积金管委〔2022〕3号文件标准上浮20%。

  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请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我市住房公积金其他贷款优惠政策不叠加使用。

  解读:依据:《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揭公积金规〔2023〕1号)规定:(一)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的,可按照实际租房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我市租房提取最高额度限制,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一年实际租房支出金额。

  (二)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按揭公积金管委[2022]3号文件标准上浮10%,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按揭公积金管委[2022]3号文件标准上浮 20%。

  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请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我市住房公积金其他贷款优惠政策不叠加使用。

  四、提高预售监管资金使用便捷度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的规定,允许优质房地产企业与商业银行自主协商开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解读: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五、稳妥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

  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解读:依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规定:“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六、允许申办分期规划核实和验收交付

  对于同一建筑工程许可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允许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规划核实、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组织办理分期竣工验收。具体由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解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规定: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人使用。改革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七、允许分阶段申办施工许可

  加强土地前期整备,达到净地条件出让。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满足相应报建要求的条件时,可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拿地即开工”。

  解读:参照汕头市《关于继续做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规定:允许分阶段申办施工许可。加强土地前期整备,达到净地条件出让。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满足相应报建要求的条件时,可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 以上”三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拿地即开工”。

  八、加强商品房交易风险防控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在销售现场按规定应及时公示有关信息,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证证号、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行账号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提示内容。开发商须在合同补充附件中增加《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和商品房预售证证号、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行账号内容,引导购房人了解购房公示信息,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不利因素。

  解读: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请各地及时将该风险提示印发给本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要求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第七款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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