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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18 16:33: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2024年2月4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以下简称《公告》),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依法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3〕1946号)要求,我市组织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3〕1946号)。

  三、制定原则

  (一)区片综合地价制定遵循合理保障、平稳过渡、区域协调、公众参与原则。

  (二)市域范围内任何一个县(市、区)涉及区片综合地价、区片范围、调节系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任何内容发生变化的,属于调整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区片综合地价的县(市、区),要按照合理划分区片、综合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做好区域内测算结果的总体平衡、组织听证听取意见等步骤有序开展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综合平衡县域内不同区片之间补偿标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综合平衡市域范围内不同县(市、区)之间的区片综合地价。

  (三)市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区片范围、调节系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均不发生变化,或仅因为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个别镇(街道)区片综合地价调高的,属于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

  四、主要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留用地安置成本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我市共划分12个区片,区片综合地价位于4.00-8.80万元/亩之间;土地补偿费占比40%,安置补助费占比60%;全市统一不设定农用地地类调节系数;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参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五、其他相关问题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留用地安置成本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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