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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09:45:4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一、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当一个社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标志着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揭阳市常住人口为557,7814人,60岁及以上人口为89,8631人,占16.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63,0554人,占11.30%,这标志着我市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且我市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推动我市养老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设目标

  逐年逐级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最终建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具体如下:

  到2023年底,每个县(市、区)应当单独设置至少一个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并应当具备区域统筹协调、供需对接、服务指导、培训示范等功能。

  到2025年,县(市、区)范围内有60%乡镇(街道)各建有至少一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等综合功能。

  每个社区(行政村)应当设置至少一个养老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建设“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具备日间照料、医护康复、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文体娱乐等功能。

  三、设施建设形式

  1.由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独立选址新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建;

  3.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在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4.利用废弃厂房、医院、校舍、村址、机关事业单位腾空办公用房等闲置社会资源,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重点提示:闲置房产资源改造应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符合养老服务用途规范。

  四、移交管理使用

  1.移交。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无偿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划用途安排使用。

  2.使用。新建、配建、配置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用社会化运营,无偿或低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

  3.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必须用于提供各类养老服务,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不得侵占、损害或损害擅自拆除,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专项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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