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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4 17:11: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2262号)中“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组织方式。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上报等工作。各地要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2262号)、《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揭阳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揭市自然资发[2020]6号)、《关于将揭东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市本级组织实施的请示》(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三〔2020〕203号)、《揭东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东区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揭东自然资通[2020]8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范围:市区范围内(包括榕城区、揭东区、产业园、空港经济区)集体土地范围内2020年6月30日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7月底全面展开,2020年12月31日基本结束。如延期不另行通告。

  (三)登记方法

  1.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能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权籍调查做到应调查尽调查。

  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的调查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根据权籍调查结果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2.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村委会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分局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材料准备。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材料:

  1.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农村地籍调查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农村地籍调查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4.指界委托书;

  5.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7.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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