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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18 10:36:5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制订了《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分为十章,共45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借款人对象范围,第三章是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是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第五章是担保基金管理,第六章是贴息支出管理,第七章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第八章是激励机制,第九章是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第十章是附则。《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各环节具体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渠道、办理时限等。二是《实施办法》有效明确了各主管部门、各经办机构的责任,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强调加强对贷款和贴息对象的公示等,以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

二、创业担保贷款定义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三、个人借款人的对象范围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 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 有具体经营项目;

3. 已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四、小微企业借款人的对象范围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 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六条规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流程

(一)贷款程序

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个人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

(2)重点扶持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其他人员不需提供),属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交登记失业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交就业困难认定证明;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提交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明;属刑满释放人员的提交刑满释放证明;属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属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提交户口簿、外地就业的登记证明或参保证明;属网络商户提交相关网络经营情况证明;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的提交建档立卡证明;

(3)借款人的就业创业证(需登记备案“自主创业”);

4)借款人的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供)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

6借款人申请贷款前累计6个月的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担保基金和贴息的贷款);

7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8)自然人作为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免除反担保的在借款人成功办理抵押手续后提供相关抵押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需用A4纸),需同时提交原件,原件验证后返还借款人。

(9)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的身份证;

(2)法人的就业创业证(需登记备案“自主创业”);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4)员工花名册;

(5)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

(6)近一年营业收入证明;

(7)近三个月工资表和工资支付凭证;

(8)近三个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

(9)相关抵押证明材料。

(10)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需用A4纸),需同时提交原件,原件验证后返还借款人。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创业担保贷款是由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有以下两种情况:

(1)自然人作为反担保。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工作,具有稳定收入的在职人员。

(2)免除反担保。借款人能向银行提供抵押物的可免除反担保。抵押物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登记。小微企业借款人不可用自然人作为反担保,必须提供抵押物。

2. 贷款审核。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负责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并上门尽职调查核实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出具担保意见。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说明其原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应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做出结论。

3. 贷款发放。借款人凭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见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并据此审批通过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直接发放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通过的,说明其原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同时反馈情况给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超过3个月,因个人原因或银行原因未能发放贷款的,借款人需重新提交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要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精心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经办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布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

(二)贴息申请

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实行按季度贴息,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至经办银行指定账户,由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各借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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