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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市法制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30 09:08:3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政府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了《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八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形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涵义是什么?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含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这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布的,且能够反复适用的。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公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分为哪些种类?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其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其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我市哪些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我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要求?

  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要遵循哪些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公告”、“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有哪些?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下列程序:(一)组织起草;(二)公开征求意见;(三)合法性审查;(四)集体讨论决定;(五)向社会公布。

  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七、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载体有哪些规定?

  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对外公布。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载体是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载体是部门网站。

 

   八、规范性文件有哪些主要监督管理措施?

  (一)“三统一”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二)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在发布前或者本级政府审议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公布。

  (四)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失效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五)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对未经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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