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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6年)》解读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05 11:03:2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针对《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6年)》(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2026年)》)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3年3月,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 号)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以及我市市场监管实际,印发了《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四十余件部门规章,涉及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企业登记等多个业务领域。2025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将食品相关违法行为纳入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立改废情况,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我局在原《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6年)》,更好地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二、文件出台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

  (七)《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八)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

  (九)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8号)

  (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5〕2号)

  (十一)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5〕1号)

  三、目标任务

  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教管结合、宽严相济和风险严控的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新出台的《减免责清单(2026年)》包含“四张清单”,分别是免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免强制清单。

  免处罚清单(56项):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即法定免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则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酌定免处罚,主要为当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则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清单(43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部分事项要求当事人至少符合两种以上法定情形,或者符合全部法定情形,或者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范围。

  从轻处罚清单(23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符合一种法定情形。

  免强制清单(5项):免予强制是指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后果,采取非强制手段可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减免责清单(2026年)》相较《减免责清单(2022年)》新增事项主要是在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大背景下,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并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弹性调整,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提供容错纠错机制。其中事项名称和基本编码与权责清单事项保持一致,对适用情形、裁量幅度等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设置了配套监管措施。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实施减免责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减免责清单》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措施,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未列入《减免责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关于执法裁量规定、适用规则的法规、文件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强制情形的,依法不予、减轻、从轻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上级部门对《减免责清单》事项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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