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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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揭府函〔2020〕2号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0 17:15: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揭府函〔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1日




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广东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揭阳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揭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水华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适用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揭阳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揭阳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坚持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重点组织或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与应急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属地内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与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技术、人员和物资等方面的指导与支援。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我市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统一指挥、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成。

  2.1 市指挥部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市人民政府处置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揭阳海事局、揭阳供电局、中国电信揭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1)市纪委监委: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2)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宣传报道,会同处置部门做好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舆情监控与引导。

  (3)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与有关应急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组织协调开展网络舆情生态治理,处理和封堵网上不实有害信息,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及投资安排;组织实施生活必需品、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油品和重点物资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贮存、运输管理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7)市财政局:保障应对环境应急所需的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与协调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运输方案;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1)市水利局: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协调、实施相应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市内流域水环境事件、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13)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14)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市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研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15)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

  (16)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推动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17)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8)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9)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揭阳海事局:负责辖区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水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2)揭阳供电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23)中国电信揭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2)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5)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参与协调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6)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现场指挥部在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市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并结合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4 现场工作组

  市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现场工作组,具体为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舆情信息组、社会稳定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环境应急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揭阳海事局等。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建立市级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不断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阶段,根据事件情景和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市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4)污染处置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揭阳海事局、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周边污染物排放来源进行排查调查,查清导致农田、水体、土壤环境污染的原因、泄漏物的理化性质及环境污染因子、可能影响到的周边水体、农田及土壤的环境污染情况及浓度扩散变化等;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5)医疗救治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辅导;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后勤保障组

  组长: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揭阳海事局、揭阳供电局、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制订实施受影响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并做好后续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资金、物资供应。

  (7)舆情信息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5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鼓励区域内相邻、相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6跨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跨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如汕头市、潮州市、汕尾市、梅州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负责,或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相近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3 监控预警

  3.1 监控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管,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重点推进榕江、练江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对龙颈水库、三坑水库、汤坑水库、镇北水库、新西河水库和翁内水库等重点湖库相关生物指标的检测以及近岸海域水文条件、水质等参数的检测;开展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大气监测站、水质监测站的维护与正常运行;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加强重金属特征水质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分析。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揭阳海事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具体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开展揭阳市各企业单位危险化学物品贮存、运输管理工作的巡视督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贮存及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行为,协调做好危险废物运输、转移等检查工作。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管理工作。

  (4)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相应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林业区以外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等。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7)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企业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8)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监控,及时做好气象监测,实时上传最新的气象监测信息。

  (9)揭阳海事局:负责辖区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发布。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 预警条件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大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点等出现数据显著异常,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出现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3)次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工业园区火灾或爆炸、邻近地市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可能引发揭阳市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环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并按固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2)发布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发布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预警发布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直接发布或授权县(市、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发布或授权市指挥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上报省人民政府。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核定级别和审批后,及时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直接发布或授权相应的部门发布。

  3.2.4 预警行动

  当发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布置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被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接报人员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市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外,应同时向可能受污染影响的供水企业通报,以便水厂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启动水质应急处置工艺,保障供水安全。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告知饮用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便于下游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预警研判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下游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 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同时,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由市现场指挥部部署各现场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由市现场指挥部部署各现场工作小组参与应急响应,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市指挥部安排相应单位及人员前往现场,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由市现场指挥部组织部署各现场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进行污染源排查、应急监测、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后勤保障等工作。

  涉及跨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指令,调派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协助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5.2.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指挥部组织现场工作组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5.2.2 专家研判

  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由专家判别事件等级、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等级,向市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2.3 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小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5.2.4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主要针对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共计5类情景分别制定现场处置措施,现场处置组必要时协调社会应急处置机构联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2.5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2.6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2.7 应急监测

  接到有关指令后,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等文件要求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1)监测范围和布点

  1)突发性地表水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监测采样以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为主,根据现场情况布点采样和确定采样频次。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2)突发性地下水环境应急监测: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者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为主要补给水源,在垂直于地下水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3)大气环境应急监测: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4)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BOD5、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粪大肠菌群。参照地区污染物的特性,适当选取有关项目。

  2)饮用水源地(含井水):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BOD5、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铁、锰、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和粪大肠菌群。参照地区污染物的特性,适当选取有关项目。

  3)地下水: 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挥发性酚、总氰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铁、锰、大肠菌群。参照地区污染物的特性,适当选取有关项目。

  4)土壤常规监测: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六六六、滴滴涕、六种多环芳烃、稀土总量。参照地区污染物的特性,适当选取有关项目。

  5)大气监测:视污染物种类确定。

  5.2.8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2.9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10 社会动员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1)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配合省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等开展调查处理,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6.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不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依托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8.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8.3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商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8.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航道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8.5 通信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市生态环境局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天候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期间信息上传下达及时,能够统一准确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8.6 技术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快引进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8.7 安全保障

  市指挥部应当制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周边人群安全、有序的疏散。后勤保障组应当保障现场工作小组成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应急监测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8.8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防止和预防极端气候条件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

  9 监督管理

  9.1 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预案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9.2 宣传

  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9.3 培训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及专家,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1 附则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并解释。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揭府办函〔2013〕48号)自即日起废止。

  (4)术语及定义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5)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6)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事件分级依据引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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