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关于印发《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金融工作局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0-11-12 09:49:1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揭市金规〔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揭阳市金融工作局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12日


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金融办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通知》(粤经信技术函〔2015〕2388号)文件精神,结合《揭阳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工作方案(修订版)》(揭金发〔2019〕54号)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指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孳息,专门为揭阳市有配套出资的各县(市、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保险机构是指为贷款对象提供保证保险并承担相关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含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下同);合作银行是指为贷款对象提供贷款融资的合作银行机构(含经授权开办贷款业务的下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对资金日常运作的执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由有配套出资的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企业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和保险机构推荐,经审查通过后纳入本贷款支持项目的重点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对金融机构为纳入该贷款支持项目的重点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银行机构承诺按专项扶持资金风险补偿部分的10倍以上(含10倍)放大贷款额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审定领导小组”(简称“审定领导小组”),作为资金运作的监管审定机构。审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各1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行使审定决策权。

  第八条  审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确定、变更和解除资金合作金融机构;

  2、提出完善业务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

  3、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审核专项扶持资金补充资金方案、资金规模变更方案;

  5、核准资金的划拨;

  6、贷款损失审查、偿付及坏账核销;

  7、审核企业保费补贴;

  8、核准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9、监督有关专项扶持资金及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审定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牵头抓总的工作,开设资金专户及日常管理,牵头制订和修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与合作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签订协议。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该贷款业务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和初审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该贷款业务企业准入的收集和初审并推荐给专项小组审定。

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合作协议内容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贷款利率和保费优惠的承诺,规范金融经营行为,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  合作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

  1、为入库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有效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承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保费年化率不得高于贷款本金的3%;

  2、对企业库内申请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审定领导小组干预;

  3、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4、配合合作银行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5、向审定领导小组申请保费补贴;

  6、每季度向审定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授贷企业保证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  合作银行机构的主要职责:

  1、与纳入本贷款支持项目的重点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开展资金贷款业务,并提供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同类抵押贷款的最低利率水平;

  2、对企业库内申请资金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审定领导小组干预;

  3、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4、提请审定领导小组审议资金的核拨、偿付和坏帐核销;

  5、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6、协助保险机构向审定领导小组申请保费补贴;

  7、每季度向审定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授贷企业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十一条 本轮合作期限为3年,从签订协议之日算起。合作期限提前中止或续期,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后执行。如第一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重新招标。


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规模及期限


  第十 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由省、市、县(市、区)专项资金构成。至2020年8月31日续转资金及孳息共30953046.47元〔其中:省专项配套资金1453万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统筹资金1600万元(揭阳市财政400万元,普宁市财政400万元,惠来县、揭西县财政各250万元,揭东区、空港经济区、产业园(原蓝城区)财政各100万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孳息共423046.47元〕。专项扶持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要求开设专户进行管理,存放在指定的银行,主要用于为揭阳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增信服务,由合作银行按不少于风险补偿金的10倍放大贷款规模。专项扶持资金划付须由审定领导小组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

  第十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保险机构及商业银行与审定领导小组合作开展资金贷款业务。

承办该业务的合作机构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保险和银行机构。由保险机构和银行自行组成业务合作共同体参与竞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2个共同体承办该业务;若自愿竞标在2个及以下,则由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直接承办。

第四章  入库条件

  第十  按照属地原则,由有配套出资的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企业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和保险机构推荐和申请的中小微企业进入企业库,审定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核准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主要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以下企业:①规上工业企业;②规上服务业企业;③农业龙头企业;④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展示的企业;⑤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均认可的其他中小微企业。

  第十  企业申请加入企业库的条件

  1、企业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揭阳市产业规划要求,在揭阳市注册满2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的优质中小微企业。

  2、企业经营状况:近2年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持续正增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20万元以上。

  3、企业信用记录:近2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第五章  贷款与保险

  第十  贷款办理及审核程序

  1、申请。入库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

  2、受理。合作银行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3、初步审核。合作银行受理贷款企业的业务申请(申请材料需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业务申请表等),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按照各县(市、区)配套出资额度(详见附表)的比例安排企业贷款额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及时反馈企业并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4、客户调查、客户评价及申报。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分别按照各自要求独立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实地贷前检查,且不以对方的审批和调查为前提,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合作银行组织授信人员对企业经营与信用状况、企业主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在银行的账户结算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贷款申报。

  5、贷款审批。合作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适用的行业政策、产品政策、信贷结构调整政策等完成合规性审查,按照银行信贷审定授权有关规定及授信业务审批规程进行审定。对于合作银行审定通过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将审定结果书面告知合作保险机构。经合作保险机构复审同意后出具保证保险保单。任何一方不同意的,则停止审批。

  (1)保险费=保险金额(即贷款本息总和)×保险费率。

  (2)保险费由借款人向合作保险机构直接支付。

  (3)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自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保证保险有效期应覆盖贷款期限。合作银行在收到保单10个工作日内完善有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6、后续工作。每季度结算完毕后,合作银行将上季度资金贷款情况汇总报送审定领导小组备案,合作保险机构按季度向审定领导小组申报保费补贴,并分别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  单个企业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每年只限1笔,未还清上一笔保证保险小额贷款的,不受理该企业新的贷款申请。每个借款人在1个年度内最多只能享受1次保费补贴,根据借款人支付保费时间顺序,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给予保费补贴。保费由借款企业50%、省专项保费补贴资金50%进行分摊,省该项资金用完则由借款企业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保费补贴操作程序

  (一)合作银行在执行借款人放款手续前,必须确保借款人在合作保险机构完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单工作,保险费由借款人全额向合作保险机构直接支付,出单后由合作保险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保证保险保单。

  (二)省专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由出单合作保险机构按每季度与合作银行确认后,报市金融工作局统一向市审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确认,经核准确认无误后,报送审定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款从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中划拨至相应合作银行账户,再由合作银行划转至相应借款人账户。

  (三)合作保险机构申请保费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保费补贴清单(清单由合作保险机构送合作银行确认盖章);

  2、银行放款凭证;

  3、保证保险保单抄件;

  4、保单发票复印件。

第六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十  由市金融工作局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专项扶持资金并负责日常管理。专项扶持资金仅限于为揭阳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其中:贷款风险补偿金2522万元、保费补贴(省专项资金)573万元。

  二十  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每年度要以书面方式分别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情况,并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及向各县(市、区)通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二十一  入库企业通过资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资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审定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  建立银保风控机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对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集中会商评议贷款风险,各自独立实施业务审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银保双方要协调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第二十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作各方要加强信息共享,对贷款企业纳税额大幅度下降、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等预警信息进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对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要及时商讨应对方案,落实防控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  建立业务叫停机制。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即视为根本性违约。当本项目贷款不良率达到3%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时,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市金融工作局,并暂停新增贷款业务。不良率下降后,经报市审定领导小组同意,可恢复贷款业务。同时,合作各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资金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责任。

  第二十  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该项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由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和合作保险机构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贷款损失。合作银行负责向借款企业追索欠款,保险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追索。追索所得冲抵追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政府、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承担比例受偿。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合作银行依法追偿,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  建立由政府、银行、保险共担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当出现不良贷款时,由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按10%、10%、80%代偿贷款本金损失,合作保险机构代偿金额不超过全市本年度保证保险贷款实收保费总额的200%,不足部分由政府与合作银行按50%、50%代偿贷款本金损失,政府最高代偿金额以实际到位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利息、罚息的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省、市、县(市、区)政府出资部分风险分担比例按《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分配表》安排分担,风险补偿金代偿最大不超过分配表中的风险补偿额度。

  第二十  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1、在发生根本性违约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根据约定风险比例向审定领导小组和合作保险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2、政府资金代偿部分由审定领导小组进行初步审核,资金补偿损失确认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资金先行代偿给合作银行。

  3、当企业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按三方实际所承担违约贷款比例对追偿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对于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三方仍拥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4、合作银行向审定领导小组和合作保险机构递交的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合作银行发出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等相关逾期催收材料。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机构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  资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审定领导小组进行坏账核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表:

揭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出资金额

保费补贴
(省级配套资金+孳息)

风险补偿额度(按比例分担)

(该项由出资金额及孳息部分组成)

贷款规模

(按放大10倍计算)

省级配套资金

市级配套资金

县级配套资金

1

普宁市

400

191

300

135

406

8410

2

惠来县

250

119

188

86

253

5270

3

揭西县

250

119

188

86

253

5270

4

揭东区

100

48

75

33

101

2090

5

产业园

(原蓝城区)

100

48

75

33

101

2090

6

空港经济区

100

48

75

33

101

2090

合计

1200

573

901

406

1215

25220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