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揭府〔201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六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等,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市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市人民政府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在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由市有关单位提出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府办公室汇总;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由市府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市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七条市府办公室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汇总市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需要增加年度报告清单事项的,市有关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报告应当包括: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重大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