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2017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关于提高2017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精神,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要求,现就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今年我省确定第四类地区(含揭阳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要求提高到人月580元、400元以上,2016年我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人月554元、405元。根据粤民发〔2017〕94号文“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的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在2016年度标准的基础上各提高10%。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2016年,我市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为人均月426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人均月201元。根据粤民发〔2017〕94号文“四类地区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57元,农村不低于206元”规定,结合我市2016年底各地低保资金结余较多情况,为加大结余资金支出力度,今年我市城镇
低保补差水平人月提高35元达到人均月461元,农村低保人月提高25元达到人均月226元。
(三)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是落实省“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是践行“两学一做”,为广东“再创新局”贡献揭阳力量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做好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年需新增资金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民政部门测算后新增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今年6月底前以政府名义出台低保提标文件,对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要按市政府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做好衔接,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好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确认定低保对象与补差水平,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纳入低保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的核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核销低保待遇,实现精准退出、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