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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4 10:16: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揭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揭府〔2015〕32号)精神,积极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效应,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中或者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较多、拥有一批专业性电商企业或电商服务企业、推进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突出、对全市同类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街道)。
第二条揭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条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的创建标准。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应具备辖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电子商务普及应用较好且达到一定销售规模、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备、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等特点。具体标准如下:
1.乡镇政府(街道办)有专门人员分管电子商务发展,专门机构落实工作,并有具体推进措施;
2.电子商务主业发展特色较明显,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大,快递物流、仓储、宽带接入等基础设施较完善;
3.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以当地农产品或加工品为主(以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加工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
4.辖区内年交易额超1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年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不少于1个;
5.乡镇政府(街道办)建立了商务诚信管理制度,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6.乡镇(街道)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在辖区内电子商务发展中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第四条申报。申请地区根据申报时间节点及申报指南,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第五条评审。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的认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对申报地区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评选。根据乡镇(街道)的电子商务企业数、年网络销售额、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和乡镇(街道)的示范作用等综合评定,每年在全市择优评选10个乡镇(街道)作为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
第七条公示。市商务局对候选单位在揭阳商务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八条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农业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表彰。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商务局、农业局联合授予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单位相应牌匾,并予以通报表彰、宣传报道。
第十条补贴。对创建成功的市级示范乡镇(街道),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的专项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相应给予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并追缴因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获得的收益:
1.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未按照本办法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且屡催未报的;
3.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4.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
被撤销示范乡镇(街道)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示范乡镇(街道)继续列入示范名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示范资格。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如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市商务局和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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