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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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4 09: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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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揭阳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粤府办〔2016〕1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园)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食安办在每年省年度考核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市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度12月15日前报送市食安办。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评审,于当年度12月2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安办。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专业测评。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要求,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经委托单位审核后,于当年度12月底前送市食安办。委托和被委托单位对相关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检查情况以及参考专业机构的测评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经市食安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名义通报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八条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下列情形进行约谈:
1.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该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2.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后2名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若该县(市、区、园)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则不再重复约谈。
3.对考核中发现有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市食安办或所辖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三)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考核结果通报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揭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市食安委〔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