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揭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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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12 15: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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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财文〔2014〕89号
各县(市、区)宣传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财政局 中共揭阳市委宣传部 2014年7月22日
揭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大市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参照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9]3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和发布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的考察、评审,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揭阳市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优先支持以下文化产业项目: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较好,市场容量较大的项目;
(三)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四)有利于引导、带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
(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具体行业分类,主要包括:平面传媒业、广播影视业、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文化信息服务业、旅游文化服务业、广告会展业、工艺美术业、设计创意业、动漫制作和交易业等。
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宣传活动以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可从中列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四)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的资助方式。用于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大内容生产项目,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而又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揭阳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公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并发放《揭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明确申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内容;
(四)为确保申请项目的真实、可行,项目申报资料由县(市、区)宣传部和财政局初审后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联合上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宣传和财政部门要对申请项目严格审核,从严把关。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逐级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以及市政府审批“两审”评审制。
(二)申报项目经评审、审批后,公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单。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市政府审批意见,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四条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拨付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市、区)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申请项目计划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在受资助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市委宣传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按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
(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