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分局: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8月20日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幸福新揭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据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实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依法既可实施单处又可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阻挠、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执法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案件中涉及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因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执行《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并报市局法制宣传科备案。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和标准,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宣传科反映,以便以后修正。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者执行过程中有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和标准,及时修订本规则和裁量标准,并重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多于”、“少于”“大于”、“小于”包括本数;“不足”、“以外”不包括本数。凡以数量(面积、次数、棵树等)划分违法程度的,按“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的顺序严格适用,适用程度较重层次的,不能再适用较轻程度的层次。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2年7月12日印发的《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揭阳市法制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