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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2 16:38:4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实现“老有所养”和“建设幸福揭阳”的目标,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度起适当提高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揭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9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由各县(市、区)根据省的要求结合当地财力自行制定发放标准;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津贴不低于2013年水平;
(二)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400元(含在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65元)。
三、计发时间
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和100周岁以上老人从2014年1月起计发;80至9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计发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省的要求自行确定。达到年龄段者统一以达到年龄段当月标准计发。
四、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1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揭阳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申请表可在村(居)委会领取,并提交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各1份,彩色1寸相片1张。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分别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抚恤补助领取证》。
(二)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三)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老龄办。
(四)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后,对符合发放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百岁老人名册须上报市老龄办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五、发放方式
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于每月20日前,将应发生活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号、银行帐号送交邮政储蓄银行,由银行将生活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
六、经费保障
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市财政负担,其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七、具体要求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老龄办报送的百岁老人所需津贴补助资金,于每年第1季度将当年度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该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各县(市、区)老龄办于每季度结束前,将下季度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计划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季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度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各乡镇(街道)财政所须确保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并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应于10日内将《终止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一式两份)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老龄办备案,从次月起注销发放对象并停止发放津贴。
(五)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辞世老人情况,违者将退回虚报冒领的全部金额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该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县(市、区)老龄部门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建立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揭府办〔2012〕12号)停止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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