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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2 16:13: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3〕6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宗旨,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为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粤东经济强市和粤东上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的意义
开展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围绕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总体部署,整合行政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创新权威、公正裁决的行政争议新方式、新机制,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通过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着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先行先试。在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稳步推进。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向市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目标稳步推进。
(四)注重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试点单位
市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
五、试点内容
(一)实行“三集中”。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
(二)功能定位。
设立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负责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议决,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碰到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形式。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常任委员由市监察、编办、信访、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广新等部门中熟悉法律事务的领导以及市法制局的有关人员组成。非常任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人员中遴选。委员的产生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
(四)职责范围。
1.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代表市政府集中行使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2.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调查、调解、听证、法律文书拟草、文书送达等工作;负责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调查、调解等工作;指导、监督市直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负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市政府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运行机制。
(一)集中受理。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直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直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加盖“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
(二)集中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程序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移交市直部门进行审理,市直部门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案件审理,形成初审意见,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审核后,按程序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进行议决。根据议决意见,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程序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三)集中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后,以市政府名义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加盖“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同时抄送有关市直部门。
七、制度建设
为确保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揭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配套文件。
八、案件管理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其他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参加诉讼;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工作。
(二)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其案卷统一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归档、保管。
九、工作保障
(一)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序运行,市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二)整合行政资源。市直部门应当指定一名熟悉本单位业务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并按时完成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揭府办〔2013〕122号)同时废止。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式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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