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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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12 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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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1日
揭阳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工作规程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追究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惩教结合,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二、追究范围
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中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负有失职、渎职的,其责任追究适用本规程。
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具体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本规程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应负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应负的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应负的责任。
三、追究形式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追究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以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措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组织成立乡镇(街道、场)消防工作办公室,落实固定人员、经费、场地,专职负责消防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宜的项目工程,从源头上杜绝和消除火灾隐患。
4、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抽调人员成立专项整治办公室,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5、成立消防宣传服务队,配置消防宣传体验车,按照要求建设消防主题公园和消防宣传示范街,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6、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定期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8、火灾发生时,及时如实上报,积极组织指挥救灾,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按照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任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职责之一,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责成主要责任人说明情况、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被上级通报或督办,或导致一定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对主要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责成第一责任人说明情况,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导致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发生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上级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落实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乡镇(农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成立乡镇(街道、场)消防工作办公室,落实固定人员、经费、场地,专职负责消防工作。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着力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彻底消除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等违法行为。
5、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按标准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人员车辆器材装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7、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8、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责成第一责任人说明情况、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被上级通报或督办,或导致一定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的,责成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导致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发生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上级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落实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2、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查和经常性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如实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帐。
3、对辖区内存在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等违法行为或其他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4、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5、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基本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被上级通报或督办,或导致一定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导致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发生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上级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落实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应按照“部门依法监管”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及计划。
2、经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3、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国内贸易企业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4、外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5、中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6、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内容,指导农村消防工作。
7、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课程,督促学校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消防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开办。
8、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
9、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排查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对宗教教职团体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0、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消防部门依法履行灭火救援、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培训及火灾调查等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宣传教育。
11、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2、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批通过的,不得核发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许可证,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3、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总体计划。
14、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5、人社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指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消防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管理;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工作。
16、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要求,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负责查处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违法占地。
17、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过程中,按照国家、省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严格控制。
18、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行为,排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城镇燃气消防安全隐患和户外广告设置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依法查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
1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做好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20、海事部门负责排查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消防安全隐患。
21、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排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检查不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证照;协助、指导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开展消防工作各重点时期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2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排查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须通过消防审核。
23、房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2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建筑进行查处,对占道经营、占用人行道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配合市区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排查市管城市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25、体育部门负责排查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26、旅游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对星级酒店和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景区消防安全宣传。
2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协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28、人防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审批,负责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
29、工商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排查各类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依法责令办理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0、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产品质量的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1、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用电,协助涉电火灾的扑救工作,监督管理城乡电力设施的用电安全,加强对所辖电力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摸查掌握民用建筑使用工业用电的情况,通报当地主管部门并依法立即停止供电。
32、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消防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3、总工会负责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的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共青团负责组织所属青年团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35、妇联负责指导妇女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责成主要责任人说明情况、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被上级通报或督办的,或导致一定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导致亡人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下)发生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导致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发生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工作职责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上级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落实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组织实施
责任追究事项由行政监察部门会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从行政监察、人社和公安抽调专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进行责任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报经政府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执行。
六、结果运用
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的,一律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规定
本规程由市公安消防局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