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揭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0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东
2014年12月31日
揭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第四条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缴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营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税款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第五条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计征0864‰。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额的036‰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的0504‰计征。
(四)个体工商户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的0864‰计征。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企业经营账簿无法明确区分批发销售收入和零售销售收入的,按0864‰计征。
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达到批发企业的标准,则下一年度暂按批发企业的标准申报缴费,年终(指申报当年12月份费款时)进行汇总清结,全年经营情况达不到批发企业标准的,应按0864‰计缴全年堤围防护费,差额部分应按规定补缴。
企业本年度按0864‰计缴堤围防护费,年终经营情况达到批发企业标准的,全年按036‰计缴堤围防护费,当年度多缴的费款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或留抵以后应缴纳的费款。
第七条发生误缴或者多缴堤围防护费的,一般采取从下期应缴费款中抵减的办法处理。确需退库的,由缴费人填写《退库申请书》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提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退库。
第八条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的减征、免征规定,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外市企业来本市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本市企业如在外市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抵扣已在外市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后,再计算在本市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第十条缴费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经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堤围防护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堤围防护费的缴费方式和时间:银行业按季征收;其他缴费人按月征收。缴费人应于期满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堤围防护费列入缴费人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费款期限,比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缴费人不得拒绝缴交堤围防护费。对不按期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堤围防护费足额征收。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涉及缴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缴费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如实提供缴费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有关缴费的情况和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与缴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并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参照税款缴入库的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于每季度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堤围防护费实收情况季度报表、年度报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通过预算支出按规定适当安排征收手续费。
第十六条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制订,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价格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堤围防护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和使用堤围防护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按《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09年12月29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揭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