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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对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4 10:57: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将《揭阳市对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财政局2014年5月5日
揭阳市对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平安广东”的决策部署,广泛发动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积极支持和参与全市正在开展的“四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切实维护全市社会治

安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或通过电话、当面等形式向揭阳市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

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涉嫌制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举报涉毒娱乐场所的;
(四)举报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大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制造毒品工厂、窝点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分别进行奖励:
10千克以下的(含10千克),奖励2万元;
10千克—20千克的(含20千克),奖励6万元;
20千克—50千克的(含50千克),奖励10万元;
50千克以上奖励20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分别进行奖励:
200克以下(含200克),奖励5百—2千元;
200克—1000克(含1000克),奖励2千—5千元;
1千克—10千克(含10千克)的,奖励1万元;
10千克—20千克(含20千克)的,奖励3万元;
20千克—50千克(含50千克)的,奖励5万元;
50千克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合当前广东省和我市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三)举报涉毒娱乐场所的,根据在场所内查获吸毒人员数量给予奖励。
查获吸毒人员10人(含10人)以下的,奖励金额为5百—5千元;
查获吸毒人员10人—20人(含20人)的,奖励金额为5千—1万元;
查获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奖励金额为1万—2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大麻)的数量给予奖励。
500株以下的,奖励2百—1千元;
500株以上的,奖励1千—1万元。
(五)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抓捕行动提供准确信息,每抓获1名奖励2千元;举报人将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的,每扭送1名奖励1万元。
第六条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七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视其奖励金额按比例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
第八条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两款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额度为20万元。
第九条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金由各级财政按相应财政级次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在破案后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违法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政纪法规作出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推诿、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构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揭阳市公安局、揭阳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4日。
附件:
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电话
单位举报电话
市局禁毒支队0663-8236500 18312436799
榕城区分局0663-8674389
惠来县公安局0663-6618829
普宁市公安局0663-2219077
揭西县公安局0663-5584302
揭东区公安分局0663-3263112
蓝城区公安分局0663-8227510
空港区公安分局0663-8772110
大南山公安分局0663-6450122
普侨区公安分局0663-276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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