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揭阳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核查成果,编制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诱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现状。
据2013年底排查统计,全市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294处,威胁人口34213人,潜在经济损失39983万元,其中威胁100人以上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46处,威胁人口23683人,潜在经济损失31356万元。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市西南部至西北部山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
(二)地质灾害诱发因素。
1.地质环境因素。我市地势自西向东倾斜,西北部和西南部多为丘陵、山地;丘陵岩性以花岗岩为主,风化残积层厚度大,土质松散,遇水易崩解;西北部山地揭西良田乡一带,地形地貌复杂,境内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存在沉积碎屑岩与花岗岩接触的软弱结构面,具有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
2.气象因素。强降雨和连续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全市地质灾害以汛期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为主。
3.人为因素。我市正处在发展的提速期,大型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较多,特别是在建铁路、高速公路、县乡公路建设和矿山开采等工程活动强度大,对地质环境扰动强烈,易引发地质灾害。此外,山区农村建房选址不当、对斜坡不合理开挖或加载等也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防治重点
(一)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原则。
(二)重点防范时期。
降雨量是地质灾害最重要的诱发因素,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每年汛期(4—9月份),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80%以上,特别是6—8月份,台风及强降雨容易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根据市气象台的预测,我市2014年总降雨量接近常年,约为1750—1850毫米,汛期(4—9月份)降雨量较常年正常略偏多;影响我市热带气旋个数接近常年,约2—3个。结合近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主要是6—8月份的主汛期。这段时间内,在台风和强降雨、连续降雨等突发气象条件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应加强对各重要隐患点及危险区段监测防范,必要时应采取临时紧急避让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三)重点防范区域。
1.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地区。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主要位于我市西北、西南等低山高丘区,重点防治的区域:(1)揭东区玉湖——新亨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2)揭西县西部上砂镇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3)揭西县西北部五云镇——良田乡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4)揭西县河婆镇——南山——灰寨一带崩塌重点防治区;(5)揭西县北部龙潭——南山——五经富——京溪园不稳定斜坡、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6)普宁市大坪——船埔——高埔泥石流、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7)洪阳——广太——梅云不稳定斜坡、崩塌重点防治区;(8)后溪——高埔——东港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重点防治区;(9)普宁市下架山——军埠地裂缝重点防治区;(10)惠来县惠城镇、隆江河沿岸、省道236沿线崩塌、不稳定斜坡重点防治区。主要防治措施:一是严格控制和限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建设开发利用、随意切坡等行为;二是对已发生灾害的采取避让、监测、工程和生物等防治措施。
2.主要交通干线。山区铁路、各级公路多数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沿线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汛期更需要加强防范。主要道路有:省道238线揭西——双岭路段、揭西县境内的县级公路098、094线,惠来河田公路省道236线以及山区镇、村级公路等高陡边坡治理滞后或不到位路段,需重点防范滑坡、崩塌地质灾害。主要防治措施:采取监测、工程防护和生物等措施加以防治。
3.其它地质灾害容易发生区域。(1)易受风暴潮袭击诱发地质灾害的区域:惠来县靖海镇——神泉镇一带、空港区地都镇——揭东区曲溪街道临江一带。主要防治措施:严禁过量开采河砂,采取监测、工程防护等措施治理。(2)软土地基变形灾害防治区:主要为河口三角洲冲(淤)积平原区,防范的重点为80年代以前建造地基缺乏妥善处理的房屋。主要防治措施:严禁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强采超采地下水,新建建筑物采取桩基础等工程措施加以防范。(3)在采矿山(石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建工程施工。主要防治措施:汛期注意防范坡面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4)山区新建、改建的铁路和公路,施工过程中极易诱发崩塌、滑坡,应严格按规程施工,加强监测防范。
三、地质灾害防治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地质灾害防范共同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层层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整合运用各方资源,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格局。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治理及抢险救灾工作;认真履行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和巡查督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连续降雨和强降雨天气加强检查、跟踪督查。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准确及时提供雨情等气象信息,并与国土资源部门一起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水库和河道两侧等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并引发次生灾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旅游部门要掌握旅游风景区地质灾害点情况,负责做好相关的防治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址,特别是高陡边坡附近校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或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将预防、监测、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编制防治方案,完善防治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再排查,详细摸清本行政区域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稳定性、危害性及主要诱发因素等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和落实本行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区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修改完善防灾预案,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竖立警示标志,并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将防灾工作、防灾责任落到实处。在发生险情时,做到有明确的报警信号、人员紧急撤离路线、临时安置场所,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把灾害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完善群测群防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和各种宣传活动日,积极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前兆,学会预防、避让地质灾害,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抗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人员、防灾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测和预报水平,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全市所有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排查过程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均要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个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对全市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以专群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长效机制,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的作用,确保群测群防体系有效运行。
(四)不断强化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根据预案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及人事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人员反应及时,装备保障有力。各乡镇(街道)要针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特点制订个性化的单点应急预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组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监测人员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群众能按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避让并到达临时避让场所,各有关部门能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五)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应急处理等有关制度。1.汛期值班制度。在汛期各有关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信息的上传下达,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2.汛期巡查监测制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处置,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明确防灾范围、责任人和监测人,并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3.预报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气象、“三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及时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地质灾害预报(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4.灾情速报制度。当出现险情或灾情时应立即将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5.应急处理制度。接到灾情后,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防止灾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六)加快实施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工程,消除灾害隐患。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省搬迁治理目标及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调查的顺利开展,逐步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和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灾害隐患。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治理进度。
(七)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对重要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均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经评估认定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必须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应当与主体工程相关工作同时进行。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取土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活动,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