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揭阳市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管理体制的统一部署,榕城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已分别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相关环境保护职责。为使各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根据市编委《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市机编〔2013〕9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揭阳绿色发展的核心任务,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明确市与区环境保护职责权限,理顺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市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为我市扩容提质、跨越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下放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各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能作用,确保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宽审批、严监管”及“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划分市与区环境保护职能权限,形成市统筹协调、区具体实施管理的市区环境保护新格局。
三、职能权限划分
(一)市环境保护局行使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负责市区市控以上(包括市控)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区常规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二)榕城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参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能,负责行使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委托)的环保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排污收费权(具体职能及权限详见附件),协助做好市控以上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榕城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环境质量管理,组织或委托开展辖区环境监测工作(常规环境质量监测除外);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及管理工作。
(三)揭东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职能。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按规定配齐环保机构编制、落实人员,确保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职权实现无缝交接和平稳过渡。
(二)市控以上排污单位(国控、省控、市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动态调整原则和《2011年广东省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粤环〔2011〕116号)的要求及本市环境管理需要确定。
(三)相关委托事项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办理。
附件: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委托)行政职能及权限
附件
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委托)行政职能及权限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权限备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包括重新审批)行政许可县级终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行政许可县级终审
3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县级终审市控以上排污单位除外
4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证(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县级初审终审权在市
5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县级终审终审权在市,委托下放各区
6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行政许可县级初审终审权在市
7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行政许可县级终审
8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行政许可县级终审
9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行政许可县级终审
10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行政许可县级终审
1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审查非行政许可县级初审终审权在国家,省初审,市、区出意见
1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非行政许可县级初审省下放市
13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非行政许可县级初审省下放市
14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及核定非行政许可县级终审
15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非行政许可
16排污费征收行政征收县级征收权限市控以上排污单位除外
17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县级处罚权限市控以上排污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