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揭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为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揭阳市公职人员影响机关效能和执行力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揭委发〔2010〕17号)、《揭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揭府办〔2012〕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问责。
第二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对象: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污染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或本部门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每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考核结果公布后,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等部门实行问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问责程序提请或移送问责机关进行问责。
第七条问责方式: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没有完成减排责任目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一票否决”,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等处理;同时暂停对该县(市、区)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九条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工作不力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有关减排政策规定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减排工作进展缓慢,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减排工作进度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予以约谈。
第十二条对在减排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未完成减排责任目标任务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在污染减排工作中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在污染减排工作中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在减排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因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被问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被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个人,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