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基层行政复议受理网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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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18 10: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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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法定途径表达诉求,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基层行政复议受理网络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层行政复议受理网络。分期分批在全市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牌子加挂在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二)配备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联络员。设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指定1名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基层农村工作经验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作为兼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联络员,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部门备案,由揭阳市法制局颁发聘任书。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二)接受群众的行政复议咨询,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的指导、接收、登记、转送;
(四)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听证、文书送达和其他行政复议事务工作;
(五)完成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的工作领导和人员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各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配备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联络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一系列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尤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积极稳步推进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工作。要求列入第一批设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乡镇(街道)应选择经济比较发达、人口相对密集、行政争议相对较多的乡镇(街道),名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部门汇总报市法制局。
(三)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设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落实一处固定办公地方、配备一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联络员、一块受理中心牌子、一套专门办事制度(揭阳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办事指南,揭阳市乡镇(街道)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工作规则)上墙等有关工作。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在各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落实具体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督促。
(五)加强管理,依法履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的工作领导,定期对联络员协办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列入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创造条件提高联络员的学习、工作和政治待遇。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要大力支持联络员工作,对于联络员转送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办理,公正裁决。
附件:1.揭阳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办事指南
2.揭阳市乡镇(街道)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工作规则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1:
揭阳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办事指南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简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书面申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
六、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九、行政复议的期限及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附件2:
揭阳市乡镇(街道)行政复议案件
受理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揭阳市乡镇(街道)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简称受理中心,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把设置受理中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理中心的工作指导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联络员的业务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自觉落实设置受理中心有关工作,大力支持联络员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受理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二)接受群众的行政复议咨询,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的指导、接收、登记、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四)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听证、文书送达和其他行政复议事务工作;
(五)完成上级行政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对当事人咨询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受理中心应当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
第六条对当事人咨询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受理中心应当指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
第八条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齐全、表述清楚的,受理中心应当在2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受理中心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并予以指导。补正材料应当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条受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或者补正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受理中心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的补正、转送时间不计入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受理中心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了解情况,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调解、和解工作。
第十三条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受理中心转来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接受,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处理、作出决定,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转来的受理中心。
第十四条受理中心及联络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市、县(市、区)法制部门的工作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受理中心及联络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