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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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1 0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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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0日
[BT1]揭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
根据2012年汛后核查和2013年汛前调查,全市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28处,威胁人口23044人,潜在经济损失19274万元,其中威胁100人以上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43处。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市西南部至西北部山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强降雨和连续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人类工程建设活动成为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每年汛期,特别是6~8月主汛期,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据各隐患点发生、发展及变化趋势预测,绝大部分处于不稳定状态,险情加剧趋势明显,当诱发因素达到一定程度时有可能突发成灾,后果极为严重。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活动日益增多,重要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地下空间的开发等人类活动已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务必加强监管。近年来极端天气频繁出现,2013年可能发生复杂多变的天气情况,更应时刻警惕连续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
(一)防治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原则。
(二)防治重点时段。
降雨量是地质灾害最重要的诱发因素,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每年汛期(4~9月份),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80%以上,特别是6~8月份,台风及强降雨容易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根据揭阳市气象台预测,我市2013年总降雨量较常年偏少10%,约为1600~1900毫米,前汛期(4~6月份)降雨量较常年偏少5%,约600~700毫米;后汛期(7~9月份)降雨量较常年正常偏多5%~10%,达到700~850毫米;热带气旋个数接近常年,约2~3个。结合近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主要是6~8月份的主汛期。这段时间内,在台风和强降雨、连续降雨等突发气象条件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应加强对各重要隐患点及危险区段监测防范,必要时应采取临时紧急避让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三)重点防治区域。
1、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地区。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域主要位于我市西北、西南等低山高丘区,重点防治的区域:(1)揭东区玉湖——新亨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2)揭西县西部上砂镇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3)揭西县西北部五云镇——良田乡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4)揭西县河婆镇——南山——灰寨一带崩塌重点防治区;(5)揭西县北部龙潭——南山——五经富——京溪园不稳定斜坡、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6)普宁市大坪——船埔——高埔泥石流、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7)洪阳——广太——梅云不稳定斜坡、崩塌重点防治区;(8)后溪——高埔——东港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重点防治区;(9)普宁市下架山——军埠地裂缝重点防治区;(10)惠来县惠城镇、隆江河沿岸、S236沿线崩塌、不稳定斜坡重点防治区。主要防治措施:一是严格控制和限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建设开发利用、随意切坡等行为;二是对已发生灾害的采取避让、监测、工程和生物等防治措施。
2、主要交通干线。山区各级公路多数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沿线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汛期更需要加强防范。主要道路有:S238线揭西——双岭路段、惠来河田公路和山区镇、村级公路等高陡边坡治理滞后或不到位路段,需重点防范滑坡、崩塌地质灾害。主要防治措施:采取监测、工程防护和生物等措施加以防治。
3、其它地质灾害容易发生区域。(1)易受风暴潮袭击诱发地质灾害的区域:惠来县靖海镇——神泉镇一带、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揭东区曲溪街道临江一带。主要防治措施:严禁过量开采河砂,采取监测、工程防护等措施治理。(2)软土地基变形灾害防治区:主要为河口三角洲冲(淤)积平原区,防范的重点为80年代以前建造地基缺乏妥善处理的房屋。主要防治措施:严禁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强采超采地下水,新建建筑物采取桩基础等工程措施加以防范。(3)在采矿山(石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建工程施工。主要防治措施:汛期注意防范坡面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4)山区新建、改建的铁路和公路,施工过程中极易诱发崩塌、滑坡,应严格按规程施工,加强监测防范。
三、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防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层层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整合运用各方资源,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治理及抢险救灾工作;认真履行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和巡查督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并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连续降雨和强降雨天气中加强检查、跟踪督查。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准确及时提供雨情等气象信息,并与国土资源部门一起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水库、江河岸堤等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旅游部门要掌握旅游风景区地质灾害点情况,负责做好相关的防治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或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将预防、监测、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订预案,完善防治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再排查,详细摸清本行政区域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稳定性、危害性等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和落实本行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区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逐一制订“防灾预案”、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竖立警示牌,并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将防灾工作、防灾责任落到实处。在发生险情时,做到有明确的报警信号、人员紧急撤离路线、临时安置场所,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把灾害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三)广泛宣传,强化群测群防工作。
各级政府宣传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和各种宣传活动日,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前兆,学会预防、避让地质灾害,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抗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人员、防灾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测和预报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全市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以专群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的作用。
(四)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根据预案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及人事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各乡镇(街道)要针对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特点制订个性化的单点应急预案。重要地灾点应组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指挥和应急抢险、排险的实战能力。进一步健全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和灾后应急救援等系统,做到信息畅通、协调及时有效。
(五)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应急处理等有关制度。(1)汛期值班制度。各级各单位在汛期要有专门人员24小时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2)汛期巡查监测制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定点监测、动态监控地质灾害变化情况。(3)预报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气象、“三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及时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地质灾害预报(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4)灾情速报制度。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5)应急处理制度。接到灾情后,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要在第一地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防止灾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六)加快实施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工程,消除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隐患点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省搬迁治理目标的要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治理顺利开展。对危害大、影响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要落实措施,加快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城市更新、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进度。
(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控制源头。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78号)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经评估认定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必须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应当与主体工程相关工作同时进行。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取土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活动,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