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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10 15:27:1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径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7日

揭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编制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数字揭阳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以及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
(三)负责公共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规划编制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市级的推广与应用。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会同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
(一)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市、辖区公共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
(三)负责全市、辖区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银行等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拟用财政性资金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国家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揭阳市地理空间框架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标准体系建设。
(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十三条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4个层次进行,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公共地理信息数据和部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式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县(市、区)相应主管部门分别建库,或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平台建设。
(一)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依托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实现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五条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应按照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应由取得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基础测绘规划,定期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对市或县城的中心城区、中心镇及重点建设区域1∶500地形图和地名地址数据开展局部更新,更新比例为现有数据的10%—20%左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5年开展1次覆盖市或县城的中心城区以及周边重点建设区域1:2000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生产。其他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可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市国土资源局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发市级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公共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并统一分发给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其中,电子地图、兴趣点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确保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及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原则上每年要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一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市国家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揭阳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共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七条公共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社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取得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他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发布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发布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国土资源局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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