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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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9 1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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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批准我市作为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为确保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市制订了《揭阳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意见(试行)》、《揭阳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揭阳市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实施意见(试行)》等三个文件,已经市委五届25次常委会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日〖SX)〗
揭阳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
改革意见(试行)
为促进揭阳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的核心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开展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粤府函(2012)103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破解房地产权证限制,放宽企业场所登记改革
对产权人无法提交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以使用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除外)。
二、破解注册资本限制,开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
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公司注册资本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拓宽股东出资方式、放宽股东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允许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简化注册资本验证方式等改革。
三、破解前置审批限制,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注册制度改革
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注册制度,工商部门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时,不再把经营项目许可作为企业主体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同时标注“以上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具体表述与许可文件不一致的,以许可文件核定内容为准;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许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同时建立企业主体登记信息、经营许可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查询体系。
四、改革审批方式,全面推进并联审批改革
(一)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建设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集中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人的申报资料,按工商部门公布的企业登记注册材料目录和各前置审批部门公布的审批材料目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即时转送工商部门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
凡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协调,理顺审批环节,收齐报批材料,协调相关部门限期办理。
(二)提高效率,限时办结。依托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及“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建设覆盖各审批部门的“揭阳网上注册易”(暂定名)服务平台,为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先试行受理简易程序的企业注册申请,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业务。在“揭阳网上注册易”(暂定名)服务平台可以进行企业注册名称校核、登记以及电子格式申报资料受理、预约取件时间等。凡在“揭阳网上注册易”(暂定名)服务平台申报的简易程序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发照。
同时以“揭阳网上注册易”(暂定名)服务平台为技术支撑,以行政服务中心为依托,为企业提供信息查验、在线咨询、投诉处理、并联审批等“一站式”服务。创新审批方式,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网上协同办公及审批全过程的实时在线监管。
(三)严格规范,全面公开。各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本次改革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条件、时限等,并以多种形式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五、全力推进前置审批制度改革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清理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其他现行的由地方、部门设定的前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如无特殊规定一概取消。
揭阳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和公司资产的运作效率,积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的精神,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结合实际,就我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
注册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全体股东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在公司设立时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首期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应当在一年内缴足。
股东缴纳首期出资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变更。
申请免缴首期出资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二、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鼓励股东用非专利技术、债权等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三、放宽股东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除外)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四、允许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企业登记机关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记录的,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中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五、简化注册资本验证方式
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且注册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设立登记时出具银行出资证明即可(应到设有“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现金缴款凭证”或“银行进帐单”并在银行的“工商E线通”等系统核实股东出资情况后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可免交验资报告。
六、章程约定
按照本实施意见登记的公司,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需载明的事项外,公司章程应明确载明: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的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两年期限的营业执照;属于投资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五年期限的营业执照。公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登记机关按照其承诺出资期限延长营业执照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两年。
已缴纳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章程承诺规定期限缴付注册资本的,登记机关不予换发营业执照,并由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的公司,除规定提交的材料,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其免缴首期出资申请书;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延长出资申请书。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从事特定行业(经营项目)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记录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揭阳市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
经营资格相分离实施意见(试行)
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审批监管效能,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参照商事登记改革模式,本着“宽入严管、统筹并重”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着力破解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限制,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分离方式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而暂未取得批准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相应承诺后,企业登记机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同时标注“以上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具体表述与许可文件不一致的,以许可文件核定内容为准;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用范围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时,均可按本意见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可参照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工商部门按本意见规定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核定。
(二)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审批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取得许可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公示公开。审批许可部门应通过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获得相关企业信息,并及时将审批情况通过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反馈给工商部门。
五、监管职责
(一)申请人承诺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未按期限办理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许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和许可部门应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意见实施后的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措施。
(二)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