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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5 15:25:5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揭阳市财政局2012年11月16日

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依法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对电脑、打印机、空调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按账面价值计,下同)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一次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资产处置后,属于资产无偿转让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提交处置申请正式文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同时,应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无偿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资产出售(包括出让、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资产置换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4、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资产报废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清单;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资产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非正常损失情况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4、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十条凡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变卖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资产进行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有偿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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