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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8 17:00:4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
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被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后,仍未抓好整改落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半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约谈内容
(一)对半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应从本单位的角度,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并提出落实整改的对策措施。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不力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应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落实整改的对策措施。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应对存在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落实整改的对策措施。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四条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监察局、安全监管局为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人事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
被约谈人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约谈小组组长因工作不能主持约谈活动的,可授权其他相关领导主持约谈活动,常务副市长可授权副秘书长、监察局或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主持约谈活动,监察局和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可授权部门副职主持约谈活动。
第五条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安委会(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启动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县(市、区)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揭府办[2012]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
揭阳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在短期内各类事故多发高发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问责、“一票否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的县(市、区)或中央、省属驻揭及市属企业。
(二)1个月内接连发生2起人员死亡的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或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省属驻揭及市属企业。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五)没有及时落实事故有关责任追究的。
(六)季度生产安全控制指标超进度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
(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
(八)对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九)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安委会(办)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未按时完成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及市安委会(办)的工作部署的。
(十二)其他情形。
第三条安全生产警示以告知的形式,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制,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制发送达,同时抄送市有关领导和市监察局。
第四条被警示的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委办。
第五条安全生产警示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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