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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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8 17: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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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
揭阳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在短期内各类事故多发高发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问责、“一票否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的县(市、区)或中央、省属驻揭及市属企业。
(二)1个月内接连发生2起人员死亡的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或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省属驻揭及市属企业。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五)没有及时落实事故有关责任追究的。
(六)季度生产安全控制指标超进度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
(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
(八)对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九)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安委会(办)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未按时完成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及市安委会(办)的工作部署的。
(十二)其他情形。
第三条安全生产警示以告知的形式,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制,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制发送达,同时抄送市有关领导和市监察局。
第四条被警示的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委办。
第五条安全生产警示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