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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5 10:50: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公安消防局联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3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减轻火灾事故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目标
到2015年,“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全市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09个/平方公里;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10万人以内。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部门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职责和分工,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本级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要深入贯彻《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和专职消防队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季度要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规范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分解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建设、规划、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建立工作会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机制,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时,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内容,依法严格审查把关;气象部门要根据需要,发布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城管、水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口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文物部门应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要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海事部门在对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将船上消防设备及其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必查项目。
(三)全面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全力强化火灾预防
(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各类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工作量化指标,扎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和消防安全标准。
(五)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力争2015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5年底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各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与质检、工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等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通报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快推进“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要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参照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治标准执行。应及时组织规划、房屋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七)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及“黑名单”制度,利用政府信息平台进行及时公布,并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八)严格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专项活动,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2015年底前,力争实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承担一半以上社会消防人员培训的任务,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一)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保障各类消防队伍中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出台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十二)着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3年底前,市、县两级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市、县每年要开展一次以上综合实战演练。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依托现有自然河流的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
五、切实强化考评和问责
(十三)严格开展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揭阳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以及揭阳市科学发展指标等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部署推进重点消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参加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消防工作落实中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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