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开展扶贫小额贷款
试点工作的意见
揭府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启动资金不足、贷款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58号),结合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路子,鼓励我市金融机构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有效帮扶促进贫困户选上项目、启动生产、扩大自主创业,更好更快实现增产创收、脱贫奔康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责权统一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和管理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资金,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贫困户受益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与增加贫困户收入、解决贫困户发展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以贫困户受益为前提条件,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的问题。
——贫困户自愿参与原则。开展扶贫贷款工作要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由贫困户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贷款。
——公平公开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公开公平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二、试点范围
确定揭西县为我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县。
三、贷款发放对象和承办金融机构
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经市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经试点县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户,适当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扶贫小额贷款的主要承办金融机构为揭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贷款额度、利率与期限
(一)贫困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3万元。
(二)签订带动贫困户增收合同或协议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5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扶贫小额贷款利率。对贫困户的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10%执行。
(四)贷款期限。扶贫小额贷款期限为一年,对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农业生产项目,可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扶贫小额贷款的扶持办法
试点县政府要从中央专项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贷款补助资金、本级财政投入、“双到”工作帮扶单位投入以及社会团体、企业、慈善机构、海外华侨捐款中妥善安排,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小额贷款。
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补偿等扶持政策。贴息和补偿的办法及具体标准在省扶贫办、金融办的指导下由我市另行确定。
六、完善扶贫小额贷款考核激励机制及风险防范机制
试点县要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工作考核体系,重点考核贷款到户率、贷款发放量、贷款回收率、贷款损失责任等主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县扶贫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扶持政策及考核办法由我市另行确定,报省扶贫办备案。
试点县要强化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明晰扶持资金的责任边界,按规定条件和对象发放贷款,加强对贷款扶持项目的指导帮助,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促进扶贫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七、切实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
试点县政府是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把推进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双到”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探索新的有效扶持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Page]
试点县扶贫部门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对本地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认真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项目认定和贴息审核等服务与管理工作。基层农村信用社要做好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工作。各有关“双到”工作帮扶单位要积极协助贫困户做好贷款项目的选择和申报,加强对扶贫贷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争取发挥最大效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