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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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14 09:51:5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教育局联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揭阳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问题,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农村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粤府办〔20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具体目标为:

榕城区(含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债务化解工作。

揭东县: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债务化解工作。

普宁市(含普侨区):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债务化解工作,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

揭西县: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债务化解工作,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

惠来县(含大南山侨区):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债务化解工作,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

各县(市、区)在完成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同时,应初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化债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范围:在2011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村委会以及学校因建设、维修、购置农村(含县城、乡镇,下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舍(不含产权已转让的校舍)、配置设备设施等形成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初中部分的债务纳入清理化解范围,农村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严格限制在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校舍修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产权清晰归属学校的项目。产权已转让的教师住宅、拖欠教师工资福利、拖欠学校公用经费或当年以校舍名义建设,但目前已经改变用途,产权已不属于学校的建筑物债务,不属清理化解范围。

三、化债原则

(一)坚持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并组织所属乡镇、村、学校开展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开展工作,并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落实资金补助,加强监督管理。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核实债务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债务化解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各县(市、区)必须在县级审计完成后开展债务化解工作,不能一边清理一边化解。

(三)先化解后奖补。按照中央和省财政建立的清理化解债务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债多不多补、债少不少补,早还不少补、晚还不多补,不还不补”原则,实行先化解后奖补办法,补助资金不与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挂钩。各县(市、区)应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按时完成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化解相应债务的将扣减补助资金。

四、化债资金来源

各县(区)要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化债实施方案和偿债规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明确稳妥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债务奖补资金;二是2011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要优先安排于偿债;三是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通过统筹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五是积极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过程中,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教育专项资金,不准减少本应按规定、按标准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准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分别召开动员会,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化债工作。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乡(镇)基层干部及学校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清理核实、锁定债务阶段(2011年8月-9月15日前)。各县(市、区)基本完成债务数额核实、锁定工作。

一是县(市、区)全面自查自报。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原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相关单位要成立债务清查小组,实行校长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查清债务结构余额,并逐项登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项目、债务形成时间、债务事项、数额、合同或协议等情况;要将清理核实的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举报投诉电话、受理部门等内容在学校、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市、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机构。

二是开展县级审计。在学校或相关部门全面完成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逐校、逐项、逐笔、逐年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县级审计要全面覆盖,审计面达100%。审计期间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查询和举报投诉。对经审计核实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并区别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形成汇总报表上报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总责。审计工作最迟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三是市级审核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后,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格,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农村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省级债务审计确认等相关工作。市农村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联席会议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债务清理核实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汇总工作,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县(市、区)的有关数据情况上报省农村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制定化债方案阶段(2011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债务的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认真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方案,包括化债范围、化债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化债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化债目标;化债相关政策(包括利息、优先偿债顺序等);偿债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县(市、区)要将化债方案及时上报市农村义务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债务清偿阶段(2011年10—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审计确认的债务,尽快按规定程序开展债务清偿工作。在清偿债务工作中,要认真负责,规范偿债资金管理。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县(市、区)要设立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并建立和使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用预算科目来反映和核算偿债资金。二是实行直接支付。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和偿债资金拨付审核制度。三是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各县(市、区)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偿还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同时,对已销号的债务要通知学校等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化解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由陈澄民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林敏副秘书长为具体召集人,教育、财政、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应相应建立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债务工作机构,落实各部门职责。

(二)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举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科学制订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重点放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从制度上保障应建、应办项目足额安排资金。对已经在建的项目,各县(市、区)要统筹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把经费缺口留给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负债。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坚决杜绝“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县(市、区)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和债

权债务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积极探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从制度方面把好制止新债关。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省、市联席会议将建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查的通报。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务数据全面准确和真实可靠,按时上报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度。对未按时上报债务报表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省财政化解债务奖补资金资格;经省、市级审计确认发现弄虚作假、隐瞒债务的,将扣减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享受省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扣减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债务的县(市、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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